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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安全“撑腰”,为生命“护航”
日期:2025/11/19    来源:蠡县收费站    发表人:郭利强    点击数:4

在学习《安全生产法》的过程中,第二十四条和二十五条为我们清晰地勾勒出了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架构图”和“职责清单”,明确了“谁来做”和“做什么”。而当我学到第二十六条时,心中涌起的是一种深刻的慰藉与坚定的力量。这一条,与其说是规定,不如说是一份坚实的“保障宣言”,它为核心的安全管理者“撑腰鼓劲”,为有效的安全管理“保驾护航”。

一、 “恪尽职守”是使命,更是沉甸甸的承诺

法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句:“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这八个字,字字千钧。它不仅是法律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出的基本要求,更应是我们内化于心的职业信仰。它意味着,我们所承担的七项职责(第二十五条所列),不是可做可不做的“选择题”,而是必须做、必须做好的“必答题”。这份“恪尽职守”,源于对生命的敬畏,源于对法律的尊崇,也源于我们岗位所赋予的神圣使命。它要求我们不仅要有“发现问题的眼睛”,更要有“纠正问题的勇气”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听取意见”是程序,更是决策的科学基石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这一规定,具有革命性的意义。它将安全管理从单纯的执行层,前置并嵌入到企业的经营决策核心环节。这意味着,安全不再是生产的“附属品”或“绊脚石”,而是经营决策的“前提条件”和“硬约束”。在实际工作中,我曾见过因追求效率而忽视安全方案论证最终导致事故的惨痛案例。此条规定,等于赋予了安全管理人员在决策桌上的“话语权”,从源头上避免了“带血的GDP”和“冒险的进度”。它要求企业管理者必须树立“安全先行”的决策思维,也要求我们安全管理人员必须不断提升专业水平,确保所提意见的科学性与权威性。

三、“不得打击报复”是底线,更是履职的“护身符”

不得因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待遇或解除合同”,这是整条法规中最具温度、最显力度的规定。它直面了安全管理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最大现实困境——因坚持原则而得罪人、甚至丢掉饭碗。

这条“护身符”,彻底扭转了安全管理人员的弱势地位。它告诉我们,只要我们是依法依规履行职责,那么任何因坚持安全红线而带来的压力、威胁或不公待遇,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这极大地增强了我们敢于“唱黑脸”、敢于“拉下脸”去制止违章、排查隐患的底气。它保护的不只是一个岗位,更是保护了安全管理这一机制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四、“任免告知”是监督,更是对关键岗位的特别关注

对于危险物品、矿山、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安全管理人员的任免需要告知监管部门。这体现了国家对这些重点领域安全管理的“特别关注”。它一方面防止企业随意撤换“不听话”的安全负责人,保障了队伍的专业性和稳定性;另一方面也让监管部门能够动态掌握核心企业的安全管理力量变动情况,便于实施精准监管。

学习法条第二十六条,我感受到的是一种“系统的力量”。法律不仅赋予了职责,更构建了一个支撑履职的良性生态:

(1)于我们安全管理人员而言,它让我们有地位、有权威、有保障,可以心无旁骛、理直气壮地开展工作。

(2)于企业决策者而言,它是一道“紧箍咒”,提醒他们必须尊重专业、尊重生命,将安全真正置于效益之上。

(3)于整个安全管理体系而言,它打通了从“职责”到“履职”再到“保障”的最后一公里,形成了一个完整的闭环。

总而言之,第二十六条让我们明白,安全管理工作绝非孤军奋战。我们的身后,站着的是法律的坚强盾牌。这份保障,既是我们依法履职的底气,也对我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必须更加专业、更加尽责、更加无畏,才能真正不辜负这份沉甸甸的信任与托付,共同守护好企业的安全生命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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