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嘉宾! 设为B体育(中国) 加入收藏
B体育(中国)  | 项目概况 | 职能机构 | 投资情况 | 组织架构 | | 新闻图片 | 新闻资讯 | 高投简讯 | 大事记 | 联系我们
为安全生产立“柱” 为生命守护设“岗” -学习《新安法》第二十四条的立法核心要义
日期:2025/11/18    来源:蠡县收费站    发表人:兰云鹏    点击数:11

  近期我们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了系统学习,其中法条第二十四条,以清晰严谨的表述,确立了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基本制度。这一条款不仅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中的重要支柱,更深刻体现了“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立法核心与“精准施策、分类指导”的治理智慧。

  一、生命至上:立法宗旨的根本体现

  安全生产,事关劳动者生命安全与健康,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该法条明确将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这些高风险行业领域置于首要监管位置,强制要求其设置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这一规定,正是立法者对高风险领域事故预防紧迫性与重要性的精准把握,是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置于最高位置的具体体现。它传递出一个明确信号:在任何生产经营活动中,人的生命、健康与安全都是不可逾越的红线,是必须坚守的底线。

  二、精准施策:差异化管理的科学内核

  该法条并未采取“一刀切”的模式,而是充分考虑了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风险差异和实际承受能力,实行了差异化的规定。对于前述高风险单位,无论规模大小,一律提出强制性要求,体现了对重大风险源的严格管控。而对于其他一般性生产经营单位,则根据从业人员数量这一关键指标进行划分:超过一百人的,要求设置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一百人以下的,可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这种阶梯式、差异化的规定,既抓住了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又兼顾了中小微企业的实际情况,体现了立法的科学性、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有助于引导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在自身能力范围内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现安全与发展的协调统一。

  三、预防为主:组织保障的前置要求

  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管理人员,其核心目的在于强化事前预防。通过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管理、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等工作,能够将安全生产的关口前移,从事后补救转向事前防范。该法条从组织体系上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提供了坚实基础。它要求企业必须将安全生产纳入常态化管理,建立内部自律机制,从而有效识别风险、消除隐患,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责任落实:从“有形设置”到“有效管理”

  法律条文的规定是起点,关键在于落实。第二十四条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管理组织建设上的法定义务。这不仅是要求设立一个机构或安排一个岗位,更是要求这个机构或人员要切实发挥作用,承担起相应的安全管理职责。这就要求各单位不能止步于“有形设置”,更要追求“有效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有权、有责、有能力开展工作,真正成为企业安全运行的“守护者”。监管部门也应依据此条款,加强对企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安全生产责任真正落到实处。

  综上所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虽是一条具体的行为规范,但其背后蕴含的是对生命尊严的敬畏、对科学规律的尊重、对风险预防的强调以及对主体责任的重申。它是构建严密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重要一环,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基础。学习和贯彻这一条款的精神实质,要求我们必须深刻理解其立法核心,并在实践中不折不扣地执行,共同筑牢安全生产的坚固防线。


上一篇:蠡县北收费站召开安全会议
下一篇:任丘开发区收费站组织观看消防警示教育片
B体育最新官方   地址:石家庄市裕华区翟营南大街52号(槐安路与翟营大街交口南行50米路西)   电话:0311-89161685
领导信箱    举报信箱    纪检举报   线索征集   网上信访  
工信部备案号:冀ICP备2023032038号-1    公安备案号:冀公网安备130108020025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