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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安全“钱袋子”,筑牢发展“压舱石”
日期:2025/11/12    来源:    发表人:陈文星    点击数:26

       近日,通过对《安全生产法》二十三条的学习,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有了新的升华。该法条直指安全生产的核心保障要素—资金投入,清晰地规定了“钱谁保证、钱从哪来、钱怎么用”这三个关键问题,让我深刻体会到,安全投入不是“软指标”,而是保障企业生存与发展的“硬成本”和“生命线”。

       1、安全投入的责任主体是“关键少数”,具有法定强制性。该法条指出,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一是责任上移,压力直达顶层。 安全生产的保障资源不再仅仅是基层或安全部门的事务,而是企业最高决策层和领导者的法定职责;作为负责人,必须从企业战略和发展的高度,认识到安全投入的极端重要性,将其视为与生产、经营、利润同等重要的核心环节。二是后果追究,具有法律刚性。 条款明确了对投入不足导致后果的“承担责任”。这是一种沉甸甸的法律责任,可能是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这警示我们,在安全投入上“算小账”、心存侥幸,最终必将“算大账”,付出难以承受的代价。这要求决策者必须具备“安全就是效益,投入就是保障”的前瞻性思维。

       2、安全费用的提取与使用是“专款专用”,具有制度保障性。该法条进一步规定要“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其意义在于:一是源头有活水,解决了“无米下锅”的难题; 规定了提取标准,并允许在成本中据实列支,相当于为安全生产建立了一条稳定的、制度化的资金渠道;这确保了安全投入不会因经营状况的波动或管理者主观意愿的变化而被随意挤压、削减,从源头上保证了资金的可持续性。二是用途有界定,确保了“好钢用在刀刃上”。 “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这句话,为这笔资金划定了明确的“防火墙”。它不能挪作他用,必须精准投向那些能够直接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的领域,如更新安全设施、配备防护用品、开展安全培训、引进先进技术等。这杜绝了安全资金“被稀释”的现象,确保了投入的有效性。

       3、结合工作实际:将法律要求转化为行动自觉,做到“知行合一”。一是对于决策者而言, 要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在制定年度预算、审批项目开支时,必须优先、足额保障安全投入。要敢于对因节约安全成本而增加安全风险的行为说“不”,真正履行法律赋予的保障职责。二是对于管理执行层而言, 我们要科学编制安全费用使用计划,确保每一分钱都用在最需要的地方,并建立清晰的台账,做到可追溯、可核查。同时,要积极向决策层论证安全投入的必要性和长远价值,当好安全投入的“参谋者”和“执行者”。三是对于全体员工而言, 要理解并监督安全费用的使用。当我们看到公司投入资金改善工作环境、升级防护设备时,应感受到这是企业对员工生命健康的切实关怀,从而更自觉地遵守安全规程,形成“投入保障安全,安全促进生产”的良性循环。

       总之,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用法律的刚性规定,为安全生产构筑了一道坚实的“经济基础”。它告诉我们,安全是企业最大的效益,而必要的投入是实现这一效益的根本前提。 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将法条的实质内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共同推动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为实现长治久安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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